(柳房網訊)近日,柳州市住建局發布《柳州市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內容包括城市更新的目的、適用范圍、程序、實施方案、資金籌措、支持政策等。

小編節選了一些重點內容:
第一章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在柳州市市區范圍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城市更新項目:
(一)城市老舊區域改造。包括城市棚戶區、城鎮老舊小區、老舊(閑置)廠區、老舊街區、城中村、零星危舊房等。
(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市政道路建設、綜合管廊、海綿城市、防洪排澇、供水設施等。
(三)公共服務設施類建設。包括教育、醫療衛生等各類“15mins便捷生活圈”設施,保障性住房、新能源充電設施以及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等。
(四)城市風貌提升改造。包括歷史建筑保護利用、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等。
(五)城市環境提升。
(六)其他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屬城市更新的項目。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城市更新單元評估原則
(一)城市除違法建筑和經專業機構鑒定為危房且無修繕保留價值的建筑外,不大規模、成片集中拆除現狀建筑,原則上城市更新單元(片區)或項目內拆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現狀總建筑面積的20%。
(二)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大規模新增老城區建設規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強度,不增加資源環境承載壓力,原則上城市更新單元(片區)或項目內拆建比不應大于2。
(三)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勵以就地、就近安置為主,改善居住條件,保持鄰里關系和社會結構,城市更新單元(片區)或項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四)完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改善公共環境,消除安全隱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統籌解決新市民、低收入困難群眾等重點群體租賃住房問題,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漲幅不超過5%。
第四章第一節第二十三條 保護修繕類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方式包括:
(一)原產權人實施:由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的原產權人作為實施主體申報實施。
(二)政府組織實施:因城市規劃和管理需要的,屬于歷史建筑保護、產業園區轉型升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整體提升、老舊小區(廠區)改造提升等情形的,可由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確定實施主體組織實施。
保護修繕類城市更新項目納入優化改造類城市更新單元或拆舊建新類城市更新單元范圍的,與相應的城市更新單元實施方案一并申報和實施。
第二十四條 采取原產權人實施的,由原產權人形成更新意愿后申報和實施。采取政府組織實施的,應當征詢更新單元范圍內原產權人的意見。
城市更新單元內經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原產權人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原產權人同意,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節 拆舊建新類城市更新項目
第三十五條 拆舊建新類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方式包括:原產權人實施、市場主體單獨實施、合作實施、政府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不涉及跨城區的城市更新項目,由各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選定具有一定城市更新、房地產開發或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力的央企、市屬國企、城區屬國企(含市、區屬國有企業聯合體)或社會資本作為項目前期業主。涉及跨城區的項目,由市城市更新辦根據相關城區意見,明確項目前期業主,必要時報市城市更新領導小組審定。
鼓勵市屬、區屬國有企業搭建平臺,加強與社會資本合作,通過設立基金、委托經營、參股投資等方式,參與城市更新前期工作。
第四十二條 項目實施征收
(一)征拆補償方案批復。項目實施主體根據審定的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詳細的拆遷補償方案,征詢改造區域居民意見,按程序報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行政征收。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作為行政征收主體,根據征拆補償方案按照征收流程開展征收工作。為控制資金成本,一般須確保2-3年之內完成征拆工作,并將符合審定的項目實施方案用地交付給項目實施主體。
(三)簽訂征拆協議。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或拆遷行政部門或街道,與項目實施主體簽訂征拆協議,由屬地街道和項目實施主體共同開展征拆工作,項目實施主體提供拆遷資金。
第四十三條 項目土地出讓。項目實施主體按經審定的項目實施方案分期改造,分批供地。項目地塊完成前期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場地平整等工作形成“凈地”后,實施主體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依法依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按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一年內繳清土地出讓金。
第四十四條 項目開發建設。項目實施主體按照出讓合同要求完成項目回建安置房及公共設施建設,涉及老舊小區改造和歷史文化建筑保護的,應同步推進或承擔相應資金,推進融資部分開發建設。
第四十五條 實施主體退出機制。對于在規定的時限內因拆遷等客觀原因確實難以推進的項目,實施主體可向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申請退出,由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報市城市更新辦同意后,可依法繼續公開招標選定其他單位作為新的實施主體,并由新的實施主體對原實施主體投入費用予以合理補償;驅τ谠谝幎ǖ臅r限內因實施主體資金等問題確實難以推進的項目,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根據合同條款與實施主體協商一致后,實施主體可向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申請退出,由城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報市城市更新辦同意后,可依法繼續公開招標選定其他單位作為新的實施主體。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五十二條 土地支持政策
(五)以拆除重建為主的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改造項目,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擬改造地塊可涉及少量新增建設用地,但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擬改造地塊總面積的 5%,超過 5%且總面積不超過 20 畝的也可納入改造范圍。涉及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難以獨立開發的零星存量土地,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應給改造主體一并改造開發,但單宗零星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 3 畝,且累計面積不超過改造開發項目總面積的 10%。
(六)更新項目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發展國家及本市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提供符合條件的證明文件,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以5年為限,5年期滿或轉讓需辦理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七)更新項目采取租賃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的產業用地,土地租金實行年租制,年租金根據有關地價評審規程核定。租賃期滿后,可以續租,租賃合計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也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用地性質調整需補繳土地價款的,可分期繳納,首次繳納比例不低于 50%,分期繳納的最長期限不超過 1 年。
(八)土地權利人不具備開發建設意愿或能力,符合轉讓條件的,可轉讓給新的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
全文請點擊下文
柳州市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試 行)(征求意見稿).docx